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民國89年 12月6日會員大會通過‧民國90年 1月9日第一屆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使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得票順序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掌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監督及查核基金、經費之保管與使用。
- 調查及處理會員有關紀律事項。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會議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得聘僱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專任工作人員之薪給支給標準及福利事項,視本會財務狀況由理事會訂定。
專任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或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