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民國89年 12月6日會員大會通過‧民國90年 1月9日第一屆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105年1月19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Association of Soil and Groundwate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簡稱TASGEP)。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加強連繫從事污染場址調查、整治、復育及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人士,推動環境資源之有效利用,促進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應經理事會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提昇台灣污染場址調查、整治、復育、保護之技術。
- 倡導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學術研討。
- 推動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創新技術。
- 促進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政府單位與民間團體及個人之合作。
- 提供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技術服務。
- 協助政府機關及相關團體建立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法制化過程之共識。
- 培育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技術人才。
- 出版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協會會刊暨相關書籍或學術刊物。
- 增進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之國際合作、教育訓練及交流。
- 舉辦相關研討會。
- 執行其他有關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