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會 員
民國89年 12月6日會員大會通過‧民國90年 1月9日第一屆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
- 學生會員:教育部認可之研究所博、碩士班或大學部學生,從事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研究,並願遵守本會宗旨及義務者。
- 個人會員:從事或關切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工作之專業人員,並願遵守本會宗旨及義務者。
- 團體會員:凡與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有關之機關或團體,並願遵守本會宗旨及義務者。
- 榮譽會員:凡對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事業或技術發展有特殊貢獻之會員,得被舉荐為本會榮譽會員,其舉荐辦法另訂之。
-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始得入會。
團體會員應指派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團體會員依繳費額度分為三類,第一類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人,第二類得派代表二人,第三類得派代表三人。
第八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為一權。
學生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