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簡介

技術服務作業要點
  • 依據社團法人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技術委員會組織簡則第2條第4項訂之。
  • 技術服務包括調查、研究、規劃、整治、設計、復育、審查、考核、訓練及鑑定之事宜。
  • 本協會接受委託服務時委託案件交由技術服務委員會先行研議,由技術服務委員會推薦計劃負責人承辦委託案件,負責人應提出服務計畫方案及進度表及工作預算,送技術服務委員會審核,並由技術服務委員會草擬委託合約書呈報理事長,核定後接受委託服務。
  • 本協會技術服務,酌收服務工作成本費用,原則上計畫之管理費為計畫經費之百分之十;若實際執行有困難者,該計畫負責人再與主任委員商議另訂之。
  • 服務工作成本之收支悉依照協會團體會計程序處理之。
  • 計畫負責人應向協會書立工作合約,互守信用,按服務計畫負責如期完成全部工作。工作完成後對工作成果,委託單位提出諮詢時,由技術委員會負責,但得指定計畫負責人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專人答覆解釋之。
  • 計畫負責人或委託者如認為有必需增減工作項目時,應報經技術服務委員會研討,必要時再經報理事長核准後始洽商雙方同意加減委託工作之範圍,因此調整工作,其成本金額隨之增減之處理,依照本要點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 技術服務委員會應對於服務工作進度及工作成果均予隨時審查督導並與委託者連繫。此項審查工作如有必要時,得由技術服務委員會延請有關專家學者聯合審查,其審查費用由本次服務成本列支。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 本協會承辦研究計畫之合約執行人,若有需要時,可由理事長授權改由祕書長代行之。
  • 本要點經本協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